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司繼-4802-202412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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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02號 聲 明 人 胡詔興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