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3-司繼-4802-20250306-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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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02號 聲 明 人 胡詔興 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且裁定已於114年1月8日合法送達,此有法務部○○○○○○○文件收受簽收紀錄影本在卷可憑,然聲明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是本件聲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