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3-司繼-4845-202501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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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45號 聲 明 人 林德持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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