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司繼-4932-2024120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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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932號 聲 請 人 張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書狀。 三、被繼承人楊玉鋒完整繼承系統表。 四、陳報如被繼承人楊玉鋒之遺產不足清償選任遺產管理人所生 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代管遺產期間所生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之墊付費用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有關遺產管理所生之一切費用及報酬,聲請人是否願意代墊該費用及報酬。 五、陳明聲請人張美玲欲對關係人楊秋德及楊秋桂之遺產行使何 權利。 六、陳報被繼承人楊玉鋒之遺產是否大於遺債、或遺債大於遺產 ,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