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囑執行人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3-司繼-4959-2025010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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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959號 聲 請 人 黃涵蓁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黃國安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國安之親屬系統表,包含本人、直系血親尊親屬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伯伯、叔叔、姑姑、舅舅、阿姨)、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情形、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本件符合民法第1132條規定之無民法第1131條之親屬或 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召開、親屬會議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之釋明文件。 三、被繼承人黃國安之繼承系統表(包含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年籍資料),並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提出適當遺囑執行人人選(須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之公正人 士)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及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正本(因本件聲請人黃涵蓁與被繼承人之遺產有利害關係,不適宜擔任本件之遺囑執行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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