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3-司繼-5185-2025030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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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85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廖文邦 代 理 人 林雪蘭 受 選任人 張連峯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詹嘉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連峯地政士為被繼承人詹嘉熊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詹嘉熊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詹嘉熊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 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 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詹嘉熊 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詹嘉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詹嘉熊(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為聲請人之院民,被繼承人於113年8月9日死亡,尚餘存款新臺幣(下同)407,120元,並由聲請人支付喪葬費用11,443元,然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臺中市立仁愛之家喪葬處理會議紀錄、財務清冊、帳戶明細表、存摺、死亡證明書、臺中市立仁愛之家函文、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函文、本院家事法庭函文、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均影本)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為其之院民,且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 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24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台中市地政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該公會已來函推薦由張連峯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該公會114年2月26日114中市地公字第1111401220號函暨所附該公會推薦人選基本資料表乙件附卷可稽。茲審酌張連峯地政士為執業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張連峯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