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3-司繼-5219-2025020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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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219號 聲 明 人 喬雅歆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