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3-司繼-5279-20250226-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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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279號 聲 請 人 余新新 代 理 人 張意婉 受 選 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王秋菊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王秋菊之遺產管理人 。 准對被繼承人王秋菊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王秋菊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 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 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王秋菊 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秋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之 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被繼承人係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者,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秋菊(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00巷00○0號)已於民國111年1月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且為大陸地區人民,並已具狀表示願意繼承,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家事法庭函、郵局存摺影本、經公證之公證書、委託書影本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大陸地區人民,且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 事實,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聲繼字第21號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被繼承人既非現役軍人亦非退除役官兵,聲請人又為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繼承人,其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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