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司繼-5373-2024123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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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373號 聲 請 人 楊德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為本件利害關係人之釋明文件,如對被繼承人陳鴻春有 債權債務關係,應提出相關文件供本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