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3-司繼-5373-20250310-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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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373號 聲 請 人 楊德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對 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沈一明之遺產管理人,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民事裁定與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以,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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