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3-司繼-5394-2025031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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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39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委任狀。 二、被繼承人顏閩孝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顏閩孝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顏閩孝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