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司聲繼-22-20241203-1

字號

司聲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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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張伯帆 代 理 人 林倪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張京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張伯帆大陸地 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三、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張京龍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四、被繼承人張京龍繼承系統表。 五、被繼承人張京龍與聲請人張伯帆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 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六、被繼承人張京龍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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