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3-司聲繼-22-20250203-2
字號
司聲繼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張伯帆 代 理 人 林倪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張京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聲請人應於家事聲請狀上親自簽章(簽名加蓋章)並填寫日 期。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時係在大陸地區,則須提出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家事聲請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1、2項)。 二、聲請人雖提出台中榮民總醫院血親鑑定報告,惟其鑑定日期 為民國101年,與聲請人提出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記載之聲請人入境日期104年不符,請釋明原因為何。 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張伯帆大陸地區居 民身份證。 四、可明確辨識被繼承人張京龍與聲請人張伯帆之合照照片或兩 人之書信往來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