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司聲-1103-2024120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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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郭陸綺 鄭玉琴 相 對 人 郭俊輝 郭如茨 沈郭如梁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郭冠君 郭嘉欣 鄭郭秀銘 林杏洳 林伊芬 林佳靜 謝伯勲 賴庭樑 郭君如 郭玲玲 郭展維 郭豐源 郭沛詒 郭雅雯 郭自然 郭欣怡 郭曉娟 賴廷威 林正斌 陳益明 李善罷 陳釗沛(即郭自信之承受程序人) 陳雅琪(即郭自信之承受程序人) 陳兩伍(即郭自信之承受程序人) 楊丞澤(即郭玉釵之承受程序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應給付聲 請人之金額」欄所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次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亦有規定。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案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沙簡字第732號裁判,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由原告郭陸綺與判決附表一所示被告按判決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鄭玉琴與判決附表二所示被告按判決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全案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費用如計算書所示,相 對人依判決附表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本件附表一所示,相對人依判決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本件附表二所示,相對人總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本件附表三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均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再查,相對人郭自信已於民國113年8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釗沛、陳雅琪、陳兩伍,且查無有拋棄繼承之情事,有聲請人所提出之郭自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另相對人郭玉釵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死亡,原繼承人楊振律、楊瑞娟、楊時郁業已拋棄繼承,次順位繼承人為楊丞澤,此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4746號卷查核無誤。依首揭規定說明,上開各被繼承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即應由上開各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詳如本件附表三備註欄所示,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繳款人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9。 2、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郭陸綺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9。 2、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鄭玉琴 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並繪製測量圖之費用 6,30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313、373,法院112年10月3日囑託測量函、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112年11月20日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函。 2、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提出之112年10月11日及112年11月14日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郭陸綺 地籍謄本費 32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205、209,法院112年9月13日補正函、聲請人112年9月19日陳報狀暨所附地籍謄本。 2、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提出之112年9月15日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郭陸綺 戶籍謄本費 42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205、209,法院112年9月13日補正函、聲請人112年9月19日陳報狀暨所附相對人戶籍謄本。 2、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112年9月18日戶政規費收據影本。 郭陸綺 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費 41,50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465、471、473,法院112年11月24日囑託智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函、智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2年11月28日命繳費函及113年1月9日檢送不動產估價書函。 2、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112年12月4日收據影本。 郭陸綺 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費 41,50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465、471、473,法院112年11月24日囑託智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函、智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2年11月28日命繳費函及113年1月9日檢送不動產估價書函。 2、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112年12月4日收據影本。 鄭玉琴 郭陸綺合計:49,650元。 鄭玉琴合計:43,490元。 聲請人二人合計:93,140元。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金額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金額 0 郭陸綺 1,164 16 賴廷威 4,385 0 郭俊輝 2,328 17 林正斌 000 0 郭如茨 2,328 18 陳益明 1,164 0 沈郭如梁 2,328 19 郭冠君 連帶負擔 1,164 0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9,314 20 郭君如 0 郭冠君 000 21 郭玲玲 0 郭嘉欣 3,725 22 郭展維 0 鄭郭秀銘 1,862 23 郭豐源 0 林杏洳 1,241 24 郭自信(歿) 00 林伊芬 000 25 郭沛詒 00 林佳靜 000 26 郭玉釵(歿) 00 謝伯勲 3,492 27 郭雅雯 00 賴庭樑 9,508 28 郭自然 00 郭欣怡 000 29 郭欣怡 00 郭曉娟 000 30 郭曉娟 備註: 一、金額單位皆為新臺幣,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依本院112年度沙簡字第732號主文第四項前段,訴訟費用由原告郭陸綺與判決附表一所示被告按判決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百分之五十,本件聲請人二人合計支出訴訟費用93,140元,故附表一共有人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6,570元【計算式:93,140×50%=46,570】,各共有人應負擔金額係46,570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金額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金額 0 鄭玉琴 2,328 16 賴廷威 4,385 0 郭俊輝 2,328 17 李善罷 000 0 郭如茨 2,328 18 陳益明 2,328 0 沈郭如梁 2,328 19 郭冠君 連帶負擔 1,164 0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9,314 20 郭君如 0 郭冠君 000 21 郭玲玲 0 郭嘉欣 3,725 22 郭展維 0 鄭郭秀銘 1,862 23 郭豐源 0 林杏洳 1,241 24 郭自信(歿) 00 林伊芬 000 25 郭沛詒 00 林佳靜 000 26 郭玉釵(歿) 00 謝伯勲 1,164 27 郭雅雯 00 賴庭樑 9,508 28 郭自然 00 郭欣怡 000 29 郭欣怡 00 郭曉娟 000 30 郭曉娟 備註: 一、金額單位皆為新臺幣,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依本院112年度沙簡字第732號主文第四項後段,訴訟費用餘由原告鄭玉琴與判決附表二所示被告按判決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本件聲請人二人合計支出訴訟費用93,140元,其中附表一所占訴訟費用額為46,570元,故附表二共有人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6,570元【計算式:93,140-46,570=46,570】,各共有人應負擔金額係46,570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附表三: 編號 共有人 應負擔總額 應給付聲請人郭陸綺之金額 應給付聲請人鄭玉琴之金額 0 李善罷 000 000 000 0 郭俊輝 4,656 2,467 2,189 0 郭如茨 4,656 2,467 2,189 0 沈郭如梁 4,656 2,467 2,189 0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8,628 9,872 8,756 0 郭冠君 000 000 000 0 郭嘉欣 7,450 3,948 3,502 0 鄭郭秀銘 3,724 1,973 1,751 0 林杏洳 2,482 1,315 1,167 00 林伊芬 000 000 000 00 林佳靜 000 000 000 00 謝伯勲 4,656 2,467 2,189 00 賴庭樑 19,016 10,078 8,938 00 郭欣怡 1,164 000 000 00 郭曉娟 1,164 000 000 00 賴廷威 8,770 4,648 4,122 00 林正斌 000 000 000 00 陳益明 3,492 1,850 1,642 00 郭冠君 連帶負擔2,328(備註四、五) 連帶負擔1,233(備註四、五) 連帶負擔1,095(備註四、五) 00 郭君如 00 郭玲玲 00 郭展維 00 郭豐源 00 郭自信(歿) 00 郭沛詒 00 郭玉釵 (歿) 00 郭雅雯 00 郭自然 00 郭欣怡 00 郭曉娟 備註: 一、金額單位皆為新臺幣,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各共有人應負擔總額係附表一應負擔金額及附表二應負擔總額之加總。 三、聲請人郭陸綺支出訴訟費用49,650元,聲請人鄭玉琴支出訴訟費用43,490元,聲請人合計支出訴訟費用93,140元,聲請人郭陸綺支出之比例為【計算式:49650÷93140=53%】,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郭陸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應負擔總額乘以聲請人郭陸綺支出比例53%所得金額,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鄭玉琴之訴訟費用額,係以應負擔總額扣除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郭陸綺之訴訟費用額所得金額。 四、郭自信已於113年8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釗沛、陳雅琪、陳兩伍,就郭自信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由前開繼承人於繼承郭自信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五、郭玉釵已於113年10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楊承澤,就郭玉釵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由前開繼承人於繼承郭玉釵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