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司聲-1244-20241104-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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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44號 異 議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即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上異議人與聲請人林月英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 國113年10月7日本院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查本件依民國112年12 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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