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3-司聲-1368-2024100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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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琦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美磁磚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 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寄託金錢事 件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供擔保(即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259號提存事件),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即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6114號)。茲因本案已判決確定,為此爰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項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前揭提存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112年度訴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按聲請人提出之卷證資料,聲請人係依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為擔保上開判決之假執行而向本院提存擔保金,該假執行判決於113年7月11日確定,應認聲請人假執行之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確定,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