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司聲-1696-2024110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臻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相 對 人 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惠 相 對 人 施清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0,600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前 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124號准予核發支付命令。嗣相對人對該支付命令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6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全案而告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卷宗查核無誤。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繳納之訴訟費用計有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100元,合計40,6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0,600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