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V-113-司聲-1735-2024102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35號 聲 請 人 王進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啓文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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