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司聲-1748-2024120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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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48號 聲 請 人 劉文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聰謀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17號裁定 ,提供新臺幣65萬為擔保金,並對相對人為假處分執行在案,茲因兩造間訴訟已終結,爰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等語。 二、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 提出訴訟業已終結之釋明文件,以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11月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致本院無從確認兩造間訴訟是否確已終結,且即令訴訟終結,本院亦無從合法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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