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司聲-1753-2024112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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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張碩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詮翔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