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V-113-司聲-1780-20241106-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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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李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正益化學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5月31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正益化學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3 年5月31日就任(股東會決議選任日期),原應於113年12月1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無法期限內補正清算完結文件,聲請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7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至於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56號清算完結事件,因聲請人具狀表示無法於期限內補正清算完結之相關證明,故暫不准備查,聲請人得待取得清算完畢文件相關證明,再另行具狀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