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司聲-1795-2024111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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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95號 聲 請 人 王江 相 對 人 張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968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00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968元,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968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