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V-113-司聲-1830-2024111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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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30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陸麗斐即紀陸麗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陸麗斐即紀陸麗斐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陸麗斐即紀陸麗斐所發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 務所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陸麗斐即紀陸麗斐寄發如附 件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2份及郵局退件信封1份、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68882號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1份(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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