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V-113-司聲-1835-2024120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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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35號 聲 請 人 蘇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 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