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司聲-1852-20241231-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柯慧貞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正崑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 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業經本院113年度司聲 字第1292號受理並裁定准予返還確定在案,有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附卷可憑。是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再重複聲請,揆諸前開說明,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