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司聲-1864-2024111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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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吳錦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健文等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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