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V-113-司聲-1883-2024112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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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83號 聲 請 人 采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晏昇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明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積欠管理費遲未繳納之 故,對相對人之住所寄發存證信函,惟以招領逾期遭郵政機關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林明係設籍於金門縣金城鎮,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金門縣金城鎮。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金門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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