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司聲-1905-20241216-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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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05號 聲 請 人 陳俊昆 法定代理人 陳木義 萬姍 相 對 人 陳洛姍 陳駿煜 陳廣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 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二、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沙簡字第293號判 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二之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又聲請人僅對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為裁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費用如計算書所示,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均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參第一審卷,頁16,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300元 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111年9月21日及112年12月14日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戶籍謄本費 195元 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戶政規費收據影本。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費 20元 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臺中市大肚區公所規費收據影本。 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並繪製測量圖費用 36,500元 參第一審卷,頁211、237、347,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回函。 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費用 60,000元 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威名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影本。 合計:101,535元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陳洛姍 4/300 1,354元 2 陳駿煜 4/300 1,354元 3 陳廣祐 1/75 1,3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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