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3-司聲-1919-20250225-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洪翊瑄 相 對 人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田麗美兼吳鶴鵬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吳伊敏兼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主文欄「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年度甲類第七期 登錄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 第七期登錄債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