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司聲-1942-2024121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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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李香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香凝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李香凝寄發如附件之「債權 移轉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因相對人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1份、債權移轉通知函1份及郵局退件信封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