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司聲-2026-2024121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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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黃萬木 上列聲請人因南北通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6月10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南北通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3 年4月19日就任,原應於113年10月18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事件(見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96號卷宗),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9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113年10月18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3年12月11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3年12月11日起展期6個月即114年6月10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