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3-司聲-2036-2025020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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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36號 聲 請 人 賴南良 相 對 人 賴鎮球 賴鎮國 賴鎮洲 賴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2,922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2935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70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8,622元、測量費4,300元,合計新臺幣22,922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在卷可稽。是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922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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