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3-司聲-2037-20250324-3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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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37號 抗 告 人 王榮裕 代 理 人 戴士傑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蘇小蓮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4年1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送達於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14年2月12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