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3-司聲-2049-2025012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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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49號 聲 請 人 吳山堂 吳孟夏 相 對 人 彭月玲 鄭守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彭月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648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守添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52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2年度 沙簡字第561號判決:「一、被告彭月玲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3.17平方公尺)之圍牆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吳山堂。二、被告鄭守添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B1之圍牆(面積2.12平方公尺),及編號B2之鐵皮構造物(面積0.78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吳孟夏。三、第一項訴訟費用由被告彭月玲負擔;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鄭守添負擔。 」上開判決業已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審查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資料及參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等影本,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費11,300元,合計12,300元。系爭事件起訴時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00元,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200元,此有上開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於第一審卷內可稽,系爭事件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340元【計算式:2,000元/平方公尺×3.17平方公尺=6,340元】,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380元【計算式:2,200元/平方公尺×(2.12+0.78)平方公尺=6,38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720元【計算式:6,340+6,380=12,720】,是關於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相對人彭月玲負擔498元【計算式:1,000元×6340/12720=4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由相對人鄭守添負擔502元【計算式:1,000元-498=502】。關於地政機關測量費11,300元之計算方法,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表示6,000元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測量費,5,000元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測量費,300元則為複丈成果圖費,此有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114年1月17日甲地二字第1140000493號函在卷可查,其中複丈成果圖費300元應為系爭事件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平均負擔,是關於地政機關測量費11,300元,應由相對人彭月玲負擔5,150元【計算式:5,000+2/300=5,150元】,由相對人鄭守添負擔6,150元【計算式:6,000+2/300=6,150元】。綜上,參諸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意旨,相對人彭月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5,648元【計算式:498+5,150=5,648元】,相對人鄭守添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6,652元【計算式:502+6,150=6,652元】,並均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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