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3-司聲-2073-2025010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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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73號 聲 請 人 廖惠如 相 對 人 尹志超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尹志超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對相對人請求給付租金之故, 對相對人之住所寄發存證信函,惟以招領逾期(無人回應)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尹志超係設籍於南投縣○○鄉○○村00鄰○○000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南投縣仁愛鄉。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