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3-司聲-2118-2025010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元映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昶紘科技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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