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財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3-司財管-12-20250221-2
字號
司財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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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湯菀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且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