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司養聲-118-20241204-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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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代 理 人 黃映智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甲莞○」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