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司養聲-131-2024102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與已故收養人丁○○之收養關係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甲○○與收養人丁○○(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死 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收養人丁○○(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女。收養人丁○○於110年12月24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丁○○之收養關係;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為證。 二、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 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 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當初係為了有人可以照顧收養人,所以收養人收養伊,收養人過世後,伊跟生父生母住,伊如果回歸本家更方便照顧生父生母,伊有繼承收養人遺產,伊照顧收養人10到15年等語(本院113年10月8日訊問筆錄參照)。被收養人生母丙○○到庭陳稱:同意終止收養,收養人沒有小孩,那個時候收養人也老了,行動不便,就跟伊說要被收養人來照顧她。被收養人那個時候也有照顧收養人等語(本院113年10月8日訊問筆錄參照);被收養人生父乙○○到庭陳稱:對本件終止收養沒有意見(本院113年10月8日訊問筆錄參照)。本件終止收養動機應無不當,亦查無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丁○○間之收養關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允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