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V-113-司養聲-136-20241009-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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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收養人甲○○之生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收養人甲○○之生父母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若生父母可 親自出庭表示意見,則無庸出具)。 四、收養人乙○○及被收養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五、被收養人甲○○健康檢查表。 六、被收養人甲○○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 七、被收養人甲○○配偶之同意書並經公證(若配偶可親自出庭表 示意見,則無庸出具)。 八、被收養人甲○○原生家庭及收養家庭之親屬系統表(含父母、 子女及兄弟姊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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