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3-司養聲-183-20250110-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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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乙○○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即乙○○與收養人庚○○(已於民國109年4月22 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乙○○(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收養人庚○○(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子,現因養父已於109年4月22日死亡,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全戶 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函查聲請人之收養申登相關資料,此有臺中○○○○○○○○○113年9月10日中市太戶字第1130006999號函及其附件收養登記申請書等在卷可憑,復經聲請人於本院114年1月8日調查時陳述明確,關係人即收養人之生父丙○○及生母張麗珠並於同日調查時表示同意等語(本院114年1月8日訊問筆錄參照),而聲請人之養家兄弟姐妹戊○○、丁○○、己○○、甲○○雖未到庭,亦提出書面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此有家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庚○○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且自本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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