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3-司養聲-189-20250113-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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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即 收 養 人 丙○○ 聲 請 人即 被 收養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關 係 人 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號碼:000000000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收養甲○○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收養人甲○○(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之法定代理人乙○(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提出之收養認可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戶籍謄本、往來臺灣 通行證、中華民國居留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財力證明文件、收養人親職教育課程講座研習證明、收養調查表、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收養認可聲請狀、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收養協議、同意送養意願書、離婚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卡等資料為據。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乙○於本院114年1月8日訊問時均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出養之意願;而被收養人之生母丁○亦出具經公認證收養協議及同意送養聲明書;且本件經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進行訪視後評估本件具有收養之合適性,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附卷可稽。綜觀全案卷證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3年7月26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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