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V-113-司養聲-193-20241119-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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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甲○○與乙○○(已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死 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收養人乙○○(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子,現因養父乙○○已於105年1月27日死亡,為求認祖歸宗、恢復本家姓,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收養人乙○○之死亡證明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 實。而關係人即聲請人之本生兄弟姊妹洪彩禎、洪滿堂於本院113年11月14日訊問時到庭陳稱:聲請人被收養後,陸陸續續返回本家居住,直至聲請人13歲後,即未曾回到養家,伊等同意聲請人與其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等語。另關係人即收養人之子黃家龍於本院同日調查時亦到庭陳稱:收養人死亡後聲請人並未繼承收養人之財產等語,伊同意聲請人與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等語。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乙○○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且自本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