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司養聲-194-20241231-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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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甲○○與乙○○(已於民國79年9月11日死亡)間之 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原為收養人乙○○(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子,現因養父乙○○已於79年9月11日死亡,聲請人並無繼承養父乙○○遺產,且生母現已年邁,欲回歸本家照顧生母,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 等影本,及本生家庭胞姐丁○○、胞兄陳正修同意書,並經聲請人及其生母戊○、本生家庭胞姐丙○○於本院113年12月4日調查時陳述明確。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乙○○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且自本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