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司養聲-205-2024102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收養甲○○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父張○○之配偶,於113年8月27日與被收養人簽立收養契約書,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經被收養人配偶乙○○同意(被收養人父張○○及母林○○皆已死亡),依法聲請認可;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被收養人健康檢查表、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一般健檢報告、被收養人銀行存摺、親屬系統表及被收養人服務證明書為證。 二、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 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4條、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及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於113年8月27日簽立書面契 約達成收養合意,收養人丙○○為00年0月00日生,被收養人甲○○係00年00月00日生之已婚成年人,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不在近親收養禁止之列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收養契約書為證。被收養人之配偶乙○○到庭表示同意本件收養(本院113年10月17日訊問筆錄參照)。又被收養人生母林○○於107年3月5日死亡,被收養人生父張○○於111年3月27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件收養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因此,本件收養應予認可,並自本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113年8月27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