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V-113-司養聲-213-20241227-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胡雲燕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甲○○與乙○○(已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死 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收養人乙○○(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女,現因收養人乙○○已於78年6月23日死亡,為求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據聲請 人於本院113年12月26日調查時到庭陳述甚詳,堪信為真實。而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母鄒臺芝亦具狀表明同意聲請人與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等語,有鄒臺芝之終止收養書約附卷可參。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乙○○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且自本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