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司養聲-237-20241224-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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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甲○○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共同收養乙○○為 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乙○○(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母已歿)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健 康檢查表、收養人之財產證明、被收養人之在職證明書等證物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丁○○於本院113年12月12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收、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3年12月12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