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3-司養聲-246-20241028-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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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即 收 養 人 丙○○ 聲 請 人即 被 收養 人 乙○○○(NGUYEN HIEN AN CHINH) 法定代理人 甲○○○(NGUYEN THITHU HIEN)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 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收養認可聲請狀及收養契約書,並提出中文譯本。 二、提出本件收養符合越南國法律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收養調查表。 四、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 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五、越南養子局對本件收養之意見書,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 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六、陳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是否能來台以及來台期間?是 否需安排通譯?如已安排來台期間,請盡快陳報,以利本院定期開庭暨轉知主管機關進行訪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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