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3-司養聲-254-20250319-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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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收養乙○○為養女,應予認 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父李生軍中同袍,於113年10月25日與被收養人簽立收養契約書,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生母甲○○○及被收養人配偶丁○○同意(被收養人生父李生已死亡),依法聲請認可;並提出收養契約書、被收養人健康檢查表、戶籍謄本、戶口名簿、除戶戶籍謄本、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及被收養人配偶丁○○出具之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 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4條、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及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收養人係滿18歲之已婚成年人,其與收養人間確有 收養之合意,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並經被收養人生母甲○○○及被收養人配偶丁○○同意等情,有前開書證附卷可稽,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母到庭陳述收養、同意被收養及同意出養之意願(本院114年2月20日訊問筆錄參照)。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及被收養人生父李生於00年0月0日死亡之事實,有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本件收養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因此,本件收養應予認可,並自本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113年10月25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