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3-司養聲-276-20250305-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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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戊○○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戊○○、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共同收養丁○○為養子, 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6條之1第1項本文、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戊○○(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夫妻,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男、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收養人甲○○之親生姊乙○○(已為案外人張有林收養)之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113年10月1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由收養人共同收養被收養人,並經被收養人生母乙○○及生父丙○○同意,依法聲請認可;並提出收養契約書、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為恭紀念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報到通知單及林新醫院勞工體格檢查報告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被收養人係滿18歲之未婚成年人,其與收養人間有收 養之合意,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並經被收養人生父丙○○、生母乙○○之同意等情,有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及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復經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到庭陳述收養及同意被收養之意願(本院114年2月27日訊問筆錄參照)。又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不在近親收養禁止之列等事實,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本件收養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因此,本件收養應予認可,並自本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113年10月1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